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727,588元【計算式:美金57500元×30.045(第一審訴訟繫屬日111年8月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