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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
即原告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727,588元【計算式:美金57500元×30.045(第一審訴訟繫屬日111年8月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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