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727,588元【計算式:美金57500元×30.045(第一審訴訟繫屬日111年8 月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