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伍興開發有限公司、偕銘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銘宗 上訴人與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339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