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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姿育

原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鄭俊彥律師
被告
劉錦敏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李平順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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