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劉錦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
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
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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