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劉錦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錦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