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集田光電有限公司、羅竫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竫晴 送達代收人 黃子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振榮、林宛靜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