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豊益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 告 豊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達華 被 告 陳雲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第24行關於「豐益企業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豊益企業有限公司」;第1頁第24 行、第2頁第4行、第2頁第6行、第3頁第2行關於「豐益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豊益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