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黃顗雯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豊益企業有限公司陳雲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 告 豊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達華 被 告 陳雲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第24行關於「豐益企業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豊益企業有限公司」;第1頁第24 行、第2頁第4行、第2頁第6行、第3頁第2行關於「豐益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豊益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吳翊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