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雄
- 被告
- 豊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達華
- 被告
- 陳雲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第24行關於「豐益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豊益企業有限公司」;第1頁第24行、第2頁第4行、第2頁第6行、第3頁第2行關於「豐益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豊益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