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顗雯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告
豊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達華
被告
陳雲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第24行關於「豐益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豊益企業有限公司」;第1頁第24行、第2頁第4行、第2頁第6行、第3頁第2行關於「豐益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豊益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