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楊儭華
- 原告吳平平
- 被告徐玉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吳平平 被 告 徐玉蕙 寇有明(兼寇楊春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正 周忠修 孫秀英 張均亦 高金汝 鄧誌煌 高劉玉 王石芳妹 康劉清誥 李秀芬 林奎學 魏士芳 申筠竹 陳世餘 任東方 任葉杏珠 王忠琴 李林春錦 黃宏欽 申吳彩蓮 黃陳愛珠 袁高文英 胡清華 方俞喬 廖金鳳 程希智 李秀琴 周國平 林輝雄 吳敬子 董月琴 林杰民 楊印福 陳武中 張愛貞 劉育佐 陳鴻銘 孫振美 吳國玲 陳金生 羅謝銀對 鍾荊安華 周忠誠 楊范玉英 劉許團圓 王培康 鄒靜文 李韋彤 陳振業 范陳燕梅 孟陳宗淑 潘林嬕霞 鄒盛寰 梁庭蔚 曾昭棣 林木溪 周金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復華 被 告 鄭建茂(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翠蓉(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有孜(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宏 吳月春 陳淑觀(鄒建華之承受訴訟人) 鄒廣諺(鄒建華之承受訴訟人) 鄒忠諺(鄒建華之承受訴訟人) 黃興芳 黃李滿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科達 被 告 楊登元 陳玉霞(周國平之承受訴訟人) 謝義龍(周國平之承受訴訟人) 謝安錦(周國平之承受訴訟人) 黃李秀英(黃椿禮之承受訴訟人) 黃必忠(黃椿禮之承受訴訟人) 黃必誠(黃椿禮之承受訴訟人) 黃鴻玲(黃椿禮之承受訴訟人) 鄭國春(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 劉崇慶(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 劉崇祝(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 劉崇山(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 潘劍雄 盧宗輝(盧陳美絹之承受訴訟人) 盧宗櫻(盧陳美絹之承受訴訟人) 盧宗蓉(盧陳美絹之承受訴訟人) 寇有梅(寇楊春之承受訴訟人) 寇有蘭(寇楊春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秀英 被 告 浩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泉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全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淑觀、鄒廣諺、鄒忠諺為被告鄒建華之承受訴訟人,應由黃李秀英、黃必忠、黃必誠、黃鴻玲為被告黃椿禮之承受訴訟人,應由鄭國春、劉崇慶、劉崇祝、劉崇山為被告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應由寇有梅、寇有蘭、寇有明為被告寇楊春之承受訴訟人,應由陳玉霞、謝義龍、謝安錦為被告周國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建華於民國113年7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陳淑觀、鄒廣諺、鄒忠諺,被告黃椿禮於113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李秀英、黃必忠、黃必誠、黃鴻玲,被告劉滬遜於113年8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國春、劉崇慶、 劉崇祝、劉崇山,被告寇楊春於114年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寇有梅、寇有蘭、被告寇有明,被告周國平於114年5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玉霞、謝義龍、謝安錦,有戶籍資 料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然其等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雖具狀表示鄒建華、黃椿禮、劉滬遜、寇楊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惟未表明應由何人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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