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翁慧如、楊淑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翁慧如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楊淑華 訴訟代理人 尤良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豪翼寵物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所有如附表所示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帳冊資料提供予原告以抄錄及複印之方式查閱。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豪翼寵物有限公司(下稱豪翼公司)之唯一董事,原告則為豪翼公司出資比例49%之最大股東。查原告前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高雄10支郵局第634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函)向被告請求提供有關豪翼公司如附表所示110年1月至111年8月間之相關帳冊資料,然被告卻藉詞推託,迄今仍未提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被告應將豪翼寵物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所有如附表所示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帳冊資料提供予原告以抄錄及複印之方式查閱。 二、被告則以:被告截至110年10月份,均有按月將相關帳薄資 料提供予原告,原告如需110年10月份之後的資料,被告亦 可提供,並未拖延也沒有不讓原告看帳冊資料。另原告所請求附表編號2「進貨廠商之請款明細、付款明細與憑證」、 編號5「員工之名冊、薪資清冊及每月打卡單明細」,未說 明具體法律依據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經查,豪翼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2000萬元,兩造均為豪翼公司股東,出資額原告為980萬元,被告則為420萬元,被告並登記為豪翼公司之唯一董事,負責執行公司業務,原告則為豪翼公司非執行業務股東等節,此有豪翼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7至19頁、第57至61頁、第91至95頁、第109至113頁),堪信屬實。而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規定 ,請求被告提出豪翼公司如附表所示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帳冊資料予原告以抄錄及複印之方式查閱等情,經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為辯。茲說明如下: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 置董事3人,69年5月9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其修正理由略以:「現行法有限公司採『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執行業務股東準用有限公司 之有關規定,而董事、監察人則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此種準用之結果,使兩者在法律上之地位不同,造成有限公司組織形態之紛歧,為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並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爰將『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予 以廢除,改採『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 之地位,至少設董事1人,最多設3人,並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特定1人為董事長,但無董事會之設置。又非董事之 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故無監察人之設置」。而公司法第109條於同日亦修正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 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其修正理由則以:「配合第108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準用 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宜予廢除」。次按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為公司法第48條所明定。依上開條文文義及修正理由,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僅須非董事之股東,均屬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乃得為之;行使之「對象」,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均屬不執行業務股東得為監察權行使之「內容」(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為豪翼公司設立迄今之唯一董事,當是負責執行公司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之人,而原告為豪翼公司之非執行業務股東,已如前認定。則原告自得行使股東之監察權,其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身為豪翼公司董事之 被告提出豪翼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以供查閱,自屬有據。 (三)被告雖辯稱本件原告請求之文件,截至110年10月份,被告 均有按月將相關帳薄資料提供予原告云云,經原告否認有收到被告提供之帳冊資料,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被 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被告所提出之通訊軟體截圖(見審訴卷第121至153頁),自對話之名稱形式上觀之,為「天俊……計群(4)」,難以認定為豪翼公 司股東内部群組;再前開所謂通訊軟體截圖中之名稱為「資產負責…」、「資產負債…」、「損益表」、「資產表」等檔 案,並無檔案内容、亦無從辨認內容為何?均難證明為豪翼公司帳冊資料,是被告辯稱已提供云云,要難採認。另被告辯稱:110年10月份之後的資料,被告亦可提供,並未拖延 也沒有不讓原告看帳冊資料云云,惟查,原告早於111年9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被告於10日內提供帳冊資料 予原告,此有高雄10支郵局第634號存證信函影本1份(見審訴卷第21至25頁)附卷可憑,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亦於112年3月30日合法送達被告(見審訴卷第47頁),然迄至本院於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仍自承目前僅提供截至110 年10月份之資料,則被告辯稱未拖延云云,亦難採認。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未提供帳冊資料予原告查閱,已堪採認。 (四)被告復辯稱原告所請求附表編號2「進貨廠商之請款明細、 付款明細與憑證」、編號5「員工之名冊、薪資清冊及每月 打卡單明細」,未說明具體法律依據云云。惟按公司法第109條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 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而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㈠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㈡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㈠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㈡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㈢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㈠收入傳票。㈡支出 傳票。㈢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㈠資產負債表。㈡綜合損益表。㈢現金流量表。㈣ 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商業會計法第14、15、16條、第17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及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之財務狀況、執行業務情形,當得以各項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看出端倪,為落實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股份行使監察權,自應認其得請求公司提出各項憑證供其查閱及複印。本件如附表編號2「進貨廠商之請款明細、付款明 細與憑證」、編號5「員工之名冊、薪資清冊及每月打卡單 明細」,均合於前揭規定,是原告請求被告提出供其以抄錄及複印之方式查閱及複印,為有依據。 四、從而,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請求被 告提出豪翼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以抄錄及複印之方式供原告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