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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姿育

原告
昱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758,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

訴理由。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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