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晟暘光能開發有限公司、謝富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晟暘光能開發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謝富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人懿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