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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謝雨真鄭珮玟林家伃

原告
栗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告
森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貫銘
訴訟代理人
黃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法院為確定終局判決者,亦發生既判力,是被告於訴訟上主張某一債權存在而為抵銷抗辯者,其抵銷抗辯之訴訟行為性質與起訴無異。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成立塑膠片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709,145元,被告僅給付6,455元,迄仍積欠689,145元,爰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89,14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抗辯伊雖積欠原告價金689,145元,然原告亦積欠被告購買塑料分選設備費用及勞務費費用共計1,040,000元(下合稱系爭設備契約債權),爰以該債權為抵銷等語。惟本件被告業以伊對原告享有系爭設備債權為由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本件原告應給付1,040,000元及遲延利息,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73號支付命令事件受理,因本件原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現由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履行契約事件受理。足見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履行契約事件與本件訴訟均係就被告對原告是否存在系爭設備契約債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此一債權存否之認定,將影響本案認定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認定,故本院認於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履行契約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經詢問兩造亦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103頁),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二)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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