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栗昌股份有限公司、鄭竹嵐、森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貫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栗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森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貫銘 訴訟代理人 黃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經查,上開案件於112年12月29日宣判,案經上訴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3號履行契約事件 受理,嗣於113年4月1日調解成立等情,有該案歷審裁判查 詢結果及電話記錄在卷可參,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