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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6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欣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棠宇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8萬3,405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88萬3,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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