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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謝雨真高瑞聰林家伃

  • 當事人
    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潘珣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傅建源 傅淑美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潘珣仕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雅琳律師 黃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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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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