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謝雨真、高瑞聰、林家伃
- 當事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潘珣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傅建源 傅淑美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潘珣仕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雅琳律師 黃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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