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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定安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告
黃鶴樓餐廳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錢瑞安

葉芯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或等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鶴樓餐廳有限公司(下稱黃鶴樓餐廳)於民國109年04月23日邀同被告錢瑞安、葉芯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其中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營運資金貸款員工薪資方案部分,借款金額為110萬元;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營運資金貸款租金方案部分,借款金額為90萬元,均自同年4月23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45%),嗣隨前述利率變動而調整,本金到期全數清償。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黃鶴樓餐廳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0月27日止,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借款已視為到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自應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錢瑞安、葉芯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求為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核屬相符之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催告書、雙掛號回執聯影本、掛號寄送結果查詢單、逾期催收紀錄表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卷頁13至37),則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即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賸餘本金 利息起迄日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1 1,100,000元 109年4月23日至112年4月23日 1,010,343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7日止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00,000元 109年4月23日至112年4月23日 849,000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7日止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賸餘借款本金為1,859,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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