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呂姮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被 告 呂姮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部分關於「被告首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部分關於「被告首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對照當事人欄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