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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耀霆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被告
呂姮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部分關於「被告首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部分關於「被告首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對照當事人欄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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