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鴻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涵茹間請求返
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