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8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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