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0號
- 原告
- 王培容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 旻律師
- 被告
-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良政
- 訴訟代理人
- 朱怡瑄律師
吳任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確認,並提出最終言詞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