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佳樺、金園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鄭鴻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園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欽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