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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謝雨真鄭珮玟林家伃

  • 當事人
    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金園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園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欽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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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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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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