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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雅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金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6,900元,應繳裁判費1萬8,57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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