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雅莉、金全有限公司、周志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雅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6,900元,應繳裁判費1萬8,57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