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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高永昌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珮芳律師
被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秋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因誤算造成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記載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一 主文 「柒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原判決第1頁第17行即主文欄第1行) 「柒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 二 事實及理由 「714,233元」(原判決第14頁第19行) 「731,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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