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 原告
- 高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田勝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珮芳律師
- 被告
-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秋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因誤算造成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記載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一 主文 「柒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原判決第1頁第17行即主文欄第1行) 「柒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 二 事實及理由 「714,233元」(原判決第14頁第19行) 「731,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