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葉晨暘
- 法定代理人張重武
- 原告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19,308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6,665,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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