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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葉晨暘
  •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 原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35,038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14,337,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3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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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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