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重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5,038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14,337,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