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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柳俊佑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被告
莊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安生醫
    )邀同被告邱明宗、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 年9 
    月26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150 萬元、35
    0 萬元、150 萬元,合計共1,000 萬元之借款,前二筆借款
    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分60期,以每月為1 期,依年金法於每
    月27日攤還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1.56%加碼年利率1.695 %計息,嗣後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後二筆借款在所定額
    度內出具撥款申請書憑以撥款,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分6 期
    ,以每月為1 期,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依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6 %加碼年
    利率1.735 %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
    調整而調整;另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詎慶安生醫自112 年5 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
    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
    尚欠本金9,419,36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另邱明宗、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
    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催
    收紀錄卡、放款借據、撥款申請書、約定書、催告書暨回執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高雄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慶安生醫股東名冊、慶安生醫公司章程、保證
    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11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
    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
    額為94,258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
    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仙宜
附表: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119,358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336,868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671,469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119,923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1,657,040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352,256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7    67,432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   606,071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   287,773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    51,396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1   710,160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2   150,968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3    28,900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4   259,746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9,419,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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