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政男
被告
均泰農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葛均修
被告
張致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玖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均泰農業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均泰公司)邀同被告葛均修、張致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111 年5 月25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600 萬元,200 萬元部分借款期間為5 年,自110 年5 月21日起至115 年5 月21日止,以每月為1 期,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借款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止按1 %固定計息,自110 年12月31日起至到期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95%機動計息(現為3.09%);600 萬元部分借款期間為2 年,自111 年5 月25日起至112 年5 月25日止,以每月為1 期,依年金法計算,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依原告公告之定期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63%計息(目前為3.223%),嗣後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並均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均泰公司自112 年3 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7,255,91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葛均修、張致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如獲勝訴判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3 期債票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歷史利率表、郵政儲金利率表、催告書、本票、連帶保證書、郵件收件回執、經濟部(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未申請補貼息)、授信約定書等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13至6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2,874 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255,911 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9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1 日起至民國112 年10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3090%計算違約金,及自民國112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18 %計算違約金 6,000,000 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3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6日起至民國112 年11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3223%計算違約金,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446%計算違約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