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郭翊璿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峰
- 被告
- 林秀眞即盈新工程行
- 被告
- 營欽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玉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