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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郭翊璿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被告
林秀眞即盈新工程行
被告
營欽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玉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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