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郭翊璿 林明峰 被 告 林秀眞即盈新工程行 營欽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玉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