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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
    葉子溶

  • 被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杜錦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錦賜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宜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勝弘 送達代收人 吳任涵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柄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各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 繳裁判費」欄所示。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應繳裁判費 1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6,429,614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5.83㎡×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429,614元) 115,096元 2 杜錦賜 6,598,361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8.87㎡×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598,361元) 118,080元 3 王勝弘 ⑴6,598,361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8.87㎡×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598,361元) 118,080元 ⑵拆除監視器部分 6,750元 合計 124,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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