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邱柄儒、葉子溶
- 原告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洪谷源、陳雅莉、賞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杜錦賜、王勝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柄儒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洪谷源 訴訟代理人 蘇鈺鑫 被 告 陳雅莉 被 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溶 訴訟代理人 葉富崇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杜錦賜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被 告 王勝弘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一人複代 理人 林泓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4、5-1部分,其中關於如下列「附表壹」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貳」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原記載) 編號 被告 請 求 拆 除 部 分 備註 1 洪谷源 ⑵甲附圖C部分(面積24.24㎡)之地上物。 3 賞固公司 ⑵甲附圖G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4 杜錦賜 ⑵甲附圖J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5-1 王勝弘 ⑵甲附圖M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附表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為如下記載) 編號 被告 請 求 拆 除 部 分 備註 1 洪谷源 ⑵甲附圖C部分(即甲附圖藍色斜線區塊,面積24.24㎡)之地上物。 3 賞固公司 ⑵甲附圖G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1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4 杜錦賜 ⑵甲附圖J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2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5-1 王勝弘 ⑵甲附圖M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3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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