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柄儒
- 訴訟代理人
- 單文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浩律師
- 被告
- 洪谷源
- 訴訟代理人
- 蘇鈺鑫
- 被告
- 陳雅莉
- 被告
-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子溶
- 訴訟代理人
- 葉富崇
- 訴訟代理人
- 郭清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靚凌律師
- 被告
- 杜錦賜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宥維律師
- 被告
- 王勝弘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一人複代
理人 林泓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4、5-1部分,其中關於如下列「附表壹」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貳」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原記載)
附表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為如下記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告 請 求 拆 除 部 分 備註 1 洪谷源 ⑵甲附圖C部分(面積24.24㎡)之地上物。 3 賞固公司 ⑵甲附圖G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4 杜錦賜 ⑵甲附圖J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5-1 王勝弘 ⑵甲附圖M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編號 被告 請 求 拆 除 部 分 備註 1 洪谷源 ⑵甲附圖C部分(即甲附圖藍色斜線區塊,面積24.24㎡)之地上物。 3 賞固公司 ⑵甲附圖G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1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4 杜錦賜 ⑵甲附圖J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2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5-1 王勝弘 ⑵甲附圖M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3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