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楊子瑤
- 被告
- 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進發
- 被告
- 人
- 被告
- 黃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陸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茶專公司)邀同被告劉進發、黃思怡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3月21日起向原告借款5筆,均未依約按時清償本息,依約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各筆借款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合計借款本金共11,360,779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3紙、借據3紙、契據條款變更契約17紙、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2紙、同意書2紙以及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國內掛號查詢、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存根、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料各1紙等件影本為證(參照本院卷第17至15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可以相信為真實。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新臺幣) 1 1,393,928元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676,851元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6,000,000元 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82%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000,000元 自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82% 自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290,000元 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6%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額 11,360,7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