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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鄭伊倫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玲琦
被告
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昭榮
被告
彭昭雄
設高雄市○鎮區○○○○區○○街0 ○0號
居高雄市○鎮區○○○○區○○街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貳萬參仟貳佰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貳萬參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瑩慶光電有限公司(下稱瑩慶公司)於民國
    109年4月21日、110年1月5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邀同
    被告彭昭榮、彭昭雄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總額度新臺幣(
    下同)4,000萬元範圍內授信往來,與瑩慶公司負連帶清償
    責任,嗣瑩慶公司自109年4月23日至110年10月29日間向原
    告借款21筆金額共計3,630萬元,並約定倘遲延繳納,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瑩慶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附表編
    號第11至17號借款已於111年12月31日到期,屢經催討,均
    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共積欠本金31,523
    ,2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彭昭榮、彭昭
    雄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借款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523,20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原告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其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惟目前無
    資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
    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放款帳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1
    04、109-11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6-157
    頁),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333,328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666,664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950,000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266,665元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4,983,333元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666,664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237,500元 自111年1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316,665元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1,245,833元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1,800,000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3,440,000元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3,560,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450,000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860,000元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5   890,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6 2,440,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7   610,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8 1,237,048元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1%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9    27,538元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1%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    11,802元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1%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1   530,160元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1%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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