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陳美芳
- 法定代理人徐培凱
- 原告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如附表所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培凱 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 何星磊律師 備位原告 原證17所示之人(如附表所示)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固經原告以民事準備(三)狀追加第一備位及第二備位聲明,其中第二備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華人滙大樓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瑕疵修復完畢,以 無瑕疵之物點交予第二備位原告即原證17編號1至18所列之 人。」(重訴字卷四第70頁)。 二、然查 ㈠該準備三狀僅有原告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訴訟代理人蓋印,無法確認備位原告是否有要提起本件訴訟之意,若備位原告有提起訴訟之真意,請具狀提出,並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㈡每位備位原告另應各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應提出委任狀、備位原告之身分證字號、建物登記謄本(需包含所有權人身份證字號之建物登記謄本,以資核對是否為華人匯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㈢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龔惠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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