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培凱
- 訴訟代理人
- 程耀樑律師
- 原告
- 蔡明德
- 原告
- 李紹榮
- 原告
- 何予甯
- 原告
- 廖宸逸
- 原告
- 蔡尚謀
- 原告
- 曾進興
- 原告
- 陳典聖
- 原告
- 簡聖潔
- 原告
- 備位原告 蘇靖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星磊律師
- 被告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淵博
- 訴訟代理人
- 黃捷琳律師
林桂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明和解金額尚待磋商,若逕予審結,恐錯失息訟止爭之良機,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審酌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