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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美芳

原告
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培凱
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
原告
蔡明德
原告
李紹榮
原告
何予甯
原告
廖宸逸
原告
蔡尚謀
原告
曾進興
原告
陳典聖
原告
簡聖潔
原告
備位原告 蘇靖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林桂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明和解金額尚待磋商,若逕予審結,恐錯失息訟止爭之良機,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審酌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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