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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鄭瑋

原告
吳武田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告
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前,就本件買賣契約關於邱進財乃受邱吳綢之全體繼承人委託代理,提出相關證據、繼承系統表,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另應於庭期時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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