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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謝雨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告
聖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怡妏

陳文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聖級有限公司(下稱聖級公司)邀同被告陳
    怡妏、陳文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簽發保
    證書1紙,擔保聖級公司向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
    (下同)1,000萬元為限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
    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聖級公司自110年間起陸續向
    原告借款,借款日及利息、違約金均如附表所示,詎聖級公
    司自112年11月3日起未依約繳款,經催告仍未清償,迄尚積
    欠本金6,181,6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視
    為全部到期。陳怡妏、陳文育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
    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令: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書
    暨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
    、利率明細資料查詢、催告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附表:       編號  原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 請求金額 利息起迄日 年息 違約金 1 300,000元 110年8月24日 170,000元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成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付 2 1,500,000元 112年1月3日 1,300,000元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成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付 3 2,700,000元 110年8月24日 1,620,000元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成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付  4 3,500,000元 112年1月3日 3,091,669元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自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成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付 總計請求本金為6,181,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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