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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秦慧君

原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被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伶嘉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茲因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均提出新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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