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明潔、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英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伶嘉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均提出新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