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原告
-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潔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聖凱律師
- 被告
-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士
- 訴訟代理人
- 陳伶嘉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茲因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均提出新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茲因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均提出新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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