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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洪秀霞 住○○市○○區○○○路00號
被上訴人
洪文正

洪文瑞

洪文玉

洪文宗

洪素娥

洪素珍

洪素惠

洪金鈴

洪惠玲

洪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5,176元,已於同年5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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