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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楊淑儀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訴訟代理人
陳振宗
被告
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炳騫
被告
陳葳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至十三行之「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均應更正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2至13行之「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經本院誤載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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