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育信陳筱雯趙彬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東哥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 定
代理人
周志明
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徐少東
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王晨光

當事人間112年度金字第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4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前揭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