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渥
- 訴訟代理人
-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11
年7月25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
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12
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2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