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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林家伃

  • 當事人
    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訴訟代理人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11年7月25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 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2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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