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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
    唐郁婷

  • 原告
    阿里巴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阿里巴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郁婷 訴訟代理人 彭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1年12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林應專 阿里巴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1年4月26日 K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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