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王耀霆
- 原告胡明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胡明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2年2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元一企業有限公司 胡明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 000-00-00000-0 1,500,000元 112年1月18日 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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