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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耀霆

聲請人
胡明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2年2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元一企業有限公司  胡明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  000-00-00000-0  1,500,000元  112年1月18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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