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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王耀霆

  • 原告
    胡明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胡明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2年2月20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元一企業有限公司 胡明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 000-00-00000-0 1,500,000元 112年1月18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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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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