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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姿育

聲請人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麒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 00000000 16,380元 112年1月10日 C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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