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麒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 00000000 16,380元 112年1月10日 C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