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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黃姿育

  • 當事人
    陳柔帆葉欣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陳柔帆 代 理 人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201904 股票 1 1000 00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52 股票 1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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