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趙彬

聲請人
埜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下稱系爭
    支票)因故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公告在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2年3月8日以112年度司
    催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
    之聲請,於112年3月13日公告上開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
    告迄今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
    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日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考      台幣)    001 富田精材企業社 陳懷万 埜丞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鼓山分行 05031050265 210,924元 112年2月28日 AR080148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