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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趙彬

聲請人
陳娟娟
代理人
葛介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
    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7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112年
    3月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月7日將之公告於司
    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494-7 股票 1 1000  002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433-1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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