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陳娟娟
- 代理人
- 葛介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
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7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112年
3月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月7日將之公告於司
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494-7 股票 1 1000 002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433-1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