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趙彬
- 原告陳娟娟、葛介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陳娟娟 代 理 人 葛介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 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7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112年3月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月7日將之公告於司 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494-7 股票 1 1000 002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1433-1 股票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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