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楊蕙萍
- 訴訟代理人
- 楊憬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被繼承人楊陳春蘭所執有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12 年3月22日
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
所示股票7 張為聲請人繼承自楊陳春蘭,經本院於112 年8
月22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
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 年3月22日公告該裁
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
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
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2 年8 月30 日向本
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200 003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 1 300 004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225 005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86 006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144 007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股票 1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