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何綺娜
- 代理人
- 何黛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2月2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2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3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4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5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6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7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8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10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