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
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
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8日屆滿,迄 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股票 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