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麗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8日屆滿,迄 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股票 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