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呂理吉 曾飛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本院於112年4月12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9月13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天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陳鴻銘負責人:陳茂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000000000 664元 112年1月31日 SD0000000